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5-06-10 19:04:57 星期二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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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商标注册后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形,由不同的主体提出,目的和结果也有所区别。下面将从定义、适用情形、提出主体、审查程序等方面,对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对比。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告期,任何个人或组织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有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保护环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商标注册中的权利冲突。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则是指在商标注册后,基于法定理由,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无效宣告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其目的在于纠正已经注册的商标与法律规定的冲突或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情况。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注册违反禁用条款等。
适用情形
- 商标异议:主要针对未注册的商标申请,适用于申请注册前。
- 商标无效宣告: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适用于注册后。
提出主体
- 商标异议: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商标无效宣告:只能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
审查程序
- 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负责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公告;审查不通过的,驳回申请。
- 商标无效宣告: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通过的,宣告该商标无效;审查不通过的,维持注册。
结论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虽然都是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保护相关权利,但两者在适用情形、提出主体、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商标异议更侧重于商标注册前的保护,而商标无效宣告则更侧重于商标注册后的保护。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两种程序,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商标注册中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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