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又起风波。近日,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起诉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
7月13日,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公开信称,多家会员企业被起诉,质疑江中食疗起诉前述公司的行为系“滥诉”。
一家被起诉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他认为“猴头菇”是一种食用菌,属于通用名词,猴头菇饼干是和香葱饼干一样的饼干类别。江中食疗则在起诉状中称,江中集团研制出“猴头菇饼干”,取名“猴姑饼干”,商品获市场认可,猴头菇饼干或猴姑饼干已与江中集团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
天眼查信息显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共涉及440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并在其中353件作为原告。在裁判文书网以“猴姑”“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案由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文书共有190篇。
对于被起诉企业的辩护态度,江中食疗方面如何回应?7月16日、17日,封面新闻记者连续两日通过该公司官网上的号码进行联系,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们关注到了网络上的争议,将把记者的采访诉求转给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江中食疗方面暂未回复。
企业:
停产3年后收到起诉状,被江中食疗索赔50万
7月16日,河南漯河一家食品公司总经理卢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们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近期被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目前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卢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起诉河南某峰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饼干商品上突出“猴头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起诉状落款时间为6月2日。
江中食疗起诉河南某食品企业,要求赔偿50万元。
起诉状还显示,2013年起,江中集团先后申请第13019935号“猴姑”商标、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第14717187号“江中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蛋糕”等商品上。2015年,江中集团以独占许可方式,将上述商标授权给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江中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卢先生提供的产品包装显示,被起诉侵权的饼干名称为“猴头菇酥性饼干”,产品配料中包括猴头菇粉,并标注配方添加猴头菇粉为配料量的8%。产品包装整体为淡黄色,包装正面中间部位印有“猴头菇酥性饼干”字样,以及猴头菇和饼干的图片。
卢先生介绍,被起诉侵权的这款饼干在2019年就已停产,他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方于2019年购买了这款产品作为证据,时隔3年才来起诉。他也认为,他们的商品在包装上和“江中猴姑”饼干有明显不同,他认为他们的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后续将积极应诉。
上海一家企业被判赔40万元。
法院:构成近似商标
此前,上海一家企业也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江中食疗起诉。该公司法人许先生提供的二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3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考虑被侵权商品上“猴头菇”标识使用的位置、字体大小及样式因素,该企业的使用方式已经使“猴头菇”标识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范围。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猴头菇”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江中公司具有特定联系。综上,涉事企业行为构成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企业赔偿40万元。
该企业负责人许先生提供的商品图片显示,该公司商品包装正中位置印有“猴头菇”标识,产品分别有红枣味、香葱味。
漯河另一家企业负责人陈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最初生产的产品叫“猴菇”饼干,被起诉后,改名为“猴头菇”饼干,但改名后,曾再次被江中食疗起诉,但后续江中食疗因故撤诉。
他认为,“猴头菇”是一种通用名称,他们的产品与江中猴姑饼干在价格、包装、饼干盒尺寸上都有显著区别,消费者不会混淆,他们还将继续生产这一产品。
“猴姑”商标争议由来已久
曾多次被提无效宣告申请
工商信息显示,江西食疗科技公司成立于2011年,原为江中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2017年,晟道投资投控江中食疗,成为第一大股东。江中猴姑饼干是该公司的知名产品之一。
江中猴姑饼干走红后,市场上也曾出现了一系列“山寨”饼干。2014年,央视曾就江中猴姑饼干被“山寨”情况进行报道。2017年,江西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江中“猴姑”饼干被仿冒案也入选。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猴姑”商标纠纷中,被诉侵权商品多名为“猴菇”饼干。有律师认为,从产品标识和包装看,部分“猴菇”饼干商品确有打擦边球嫌疑。
江中食疗的“猴姑”商标也曾多次被提无效宣告申请。在中国商标网,有32部涉“猴姑”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标局均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宁波一家企业曾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猴姑”商标裁定,对后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裁定。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认为,“猴头菇”与“猴姑”未形成对应关系,“猴姑”并非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认为“猴姑”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撤销一审判决。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游云庭认为,上海食品企业被判赔偿40万元案件中,“猴头菇”字体比饼干略大,因此法院认为存在突出使用情况,但他并不认可该判决,“猴头菇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凭‘猴姑’两个字就把猴头菇给垄断了。”
游云庭表示,根据商标法59条的规定,如果使用者把一个词的自然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他认为本案中猴头菇属于饼干的原料之一,使用在商品上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
此外,游云庭指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猴姑”商标的理由是,“猴姑”与“猴头菇”没有对应关系,“换言之,别人用猴头菇客观描述饼干,不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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