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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类-珠宝表饰
18类-箱包皮具
25类-服装鞋帽
20类-家具摆件
14类-珠宝表饰
1402(贵重金属盒)
1403(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
1404(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
18类-箱包皮具
1801(皮革和人造皮革,裘皮)
1802(不属别类的皮革、人造皮革制品,箱子及旅行袋,日用革制品)
1804(雨伞及其部件)
1805(手杖)
1806(动物用具)
25类-服装鞋帽
2501(衣物)
2502(婴儿纺织用品)
2504(不透水服装)
2507(鞋)
2508(帽)
2509(袜)
2510(手套(不包括特种手套)
2511(领带,围巾,披巾,面纱)
2512(腰带,服装带)
20类-家具摆件
2001(家具)
2002(非金属容器及附件)
2004(镜子)
2005(手工艺品)
2006(工艺品)
2008(食品用塑料装饰品)
2009(禽、畜等动物用制品)
2013(垫,枕)
2014(非金属紧固件及门窗附件)
03类-日化用品
05类-医药用品
10类-医疗器械
21类-厨房洁具
03类-日化用品
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
0302(清洁、去渍用制剂)
0303(抛光、擦亮制剂)
0305(香料,香精油)
0306(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
0307(牙膏,洗牙用制剂)
05类-医药用品
0501(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0502(医用营养品,人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
0503(净化制剂)
0504(兽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
0505(杀虫剂,除莠剂,农药)
0506(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
10类-医疗器械
1001(医疗器械)
1002(牙科设备)
1004(医疗辅助器械)
1005(奶嘴奶瓶)
1006(性用品)
21类-厨房洁具
2101(厨房炊事用具及容器(包括不属别类的餐具))
2102(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
2103(瓷器,陶器(茶具,酒具除外))
2104(玻璃、瓷、陶的工艺品)
2105(茶具、酒具、咖啡具及饮水用具)
2106(家庭日用及卫生器具)
2107(梳子,刷子(不包括牙刷),制刷材料)
2108(刷牙用具)
2109(牙签)
2110(化妆用具)
2111(隔热用具)
2112(家务用具)
2113(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不包括建筑用玻璃))
2114(不属别类的动植物器具)
2115(家用灭虫、灭鼠用具)
29类-食品肉油
30类-米面糖茶
31类-生鲜花卉
32类-啤酒饮料
29类-食品肉油
2901(肉,非活的家禽)
2902(非活水产品)
2903(罐头食品)
2904(腌渍水果及制品)
2905(腌制蔬菜)
2906(蛋品)
2907(奶及乳制品 )
2908(食用油脂)
2911(加工过的坚果)
30类-米面糖茶
3001(咖啡)
3002(茶、茶饮料)
3004(糖果)
3005(营养食品)
3006(面包,糕点)
3007(方便食品)
3008(米,面粉)
3016(调味品)
31类-生鲜花卉
3102(谷类)
3103(鲜花)
3104(活动物)
3105(新鲜水果)
3106(新鲜蔬菜)
3107(种子)
3108(动物饲料)
32类-啤酒饮料
3201(啤酒)
3202(不含酒精的饮料)
3203(糖浆)
35类-广告平台
33类-酒
43类-餐饮住宿
09类-科学仪器
35类-广告平台
3501(广告)
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替他人推销)
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商业企业迁移)
3506(办公事务)
3507(财会)
3508(单一服务)
3509(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33类-酒
3301(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43类-餐饮住宿
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4302(提供房屋设施的服务)
4303(养老院)
4304(托儿服务)
4305(为动物提供食宿)
4306(单一服务)
09类-科学仪器
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0907(通讯导航设备)
0908(音像设备)
0909(摄影摄像工具)
0919(安全救护器具)
0921(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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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交易中使用权的期限约定
鲸标网 www.jingbiaow.com 2022-02-07
在生活中,商标使用权转让的情况非常常见,大家也会很有法律意识的签订转让合同。那么对于商标使用权转让的期限一般是怎么约定的呢?法律上对此有何规定呢?
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转移给他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一、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二、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1、合同主体。合同的转让方应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时间、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3、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清楚了解该被转让的商标的权利状况,应明确约定被转让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许可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
4、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应约定清楚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以及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5、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应明确约定该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不同的转让性质,受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期限。
6、商标权转让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商标权转让性质,转让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一般约定自商标权转让合同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对于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则应约定转让期限,并约定转让方将在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7、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此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如系涉外业务,还要考虑到币种汇率、计算方法。
8、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应明确约定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另外,应约定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9、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10、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
11、违约责任,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注意事项:
①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各种情形,因此无法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②在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违约形式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使得违约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将解除合同误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或者错误地认为只要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
④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2、争议解决条款,一般约定先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①、若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若采用仲裁途径解决,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在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13、法律适用条款,对于双方处于不同国家的情况,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适用本国法律。
三、商标转让合同常见法律风险:
(一)转让方应注意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二)受让方应注意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注意
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
2、应明确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综上所述,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时,对被转让的商标要有充分的认识了解,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制规避法律风险。
延伸阅读:
商标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商标转让合同范本
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样本
[上一条]:了解商标驳回的原因,准备好商标驳回复审,争取商标注册成功
[下一条]:商标转让、商标交易中不可不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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